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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室與基礎設計應注意一些問題
        發布時間:2014-08-09
        地下室 基礎  
        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與地質報告矛盾! 
        2.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墊層應按《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1)要求不應小于C15,厚度不應小于100 mm,在軟弱土層中的厚度不應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mm. 
        3.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鋼筋保護層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1)要求不應小于50mm.并應進行裂縫寬度的計算,裂縫寬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貫通。設計中許多設計人將地下室防水結構構件的計算彎距調幅、有的下端按鉸接、有的未考慮荷載分項系數、多層時未按多跨連續計算等,也不進行裂縫計算,導致違背強條!

         
        4.地下室外墻與底板連接構造不合理;外墻鋼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根據縱向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修正搭接長度的要求! 5.地下室外墻設計中應考慮樓梯間,車道等支承條件不同的外墻計算與設計,不能與一般外墻相同。當頂板不在同一標高時,應注意外墻上部支座水平力的傳遞問題! 6.地下水位較高時,應特別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樓層不多時的抗浮計算,采用樁基時應計算樁的抗拔承載力! 7.高層地下室采用獨立柱基或條基加抗水底板時,應在抗水板下設褥墊,以保證實際受力與設計計算模型相同! 8.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3.0.2條進行地基變形設計! 

        9.對一下建筑物的樁基應進行沉降驗算:(強條)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樁基! 

        2)體形復雜、荷載不均勻或樁端以下存在軟弱土層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樁基! 

        3)摩擦型樁基! 痘A的沉降不得超過建筑物的沉降允許值,并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表5.3.4的規定! 

        10.對建筑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的變形觀測要求,設計人普遍不夠重視。變形觀測工程范圍根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第10.2.9條(強條),下列建筑物應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  

        b.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  

        c.加層、擴建建筑物;  

        d.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場地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筑物;  



        e.需要積累建筑經驗或進行設計反分析的工程! ∮^測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 8—97)的規定!

        11.沉降縫基礎與偏心基礎:  砌體結構的沉降縫基礎作成下圖形式:根據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礎存在零壓力區,所設計基礎不能提供設計所需的地基承載力。許多柱邊與基礎對齊的偏心柱基也同樣存在問題。零應力區不能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第4.2.4條的要求! 

        12.防潮層以下墻體采用水泥砂漿時應注意驗算其強度。(因為水泥砂漿對強度的折減)! 

        13.個別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滿足柱縱向鋼筋的錨固長度要求。柱基的抗沖切、抗剪不夠! 

        14.墻下條形基礎相交處,不應重復計入基礎面積! 

        15.砌體結構的地下室問題。(240)  

        16.地基承載力應為特征值! 〉鼗A設計時,所采用的荷載效應最不利組合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按下列規定:(《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第3.0.4條)  

        A.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其對應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 

        B.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C.計算擋土墻土壓力、基礎或斜坡穩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 D.在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和相應的基地反力,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17.地下一層墻體能否作為筏板的支座問題。這個問題在磚混及混凝土結構中都存在! 

        18.地下室墻的門(窗)洞口應按計算設置基礎梁! 

        19.基礎零應力區的面積問題: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拉應力;其他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在設計輕鋼結構時,應特別注意! 

        20.地下室頂板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時,不能采用無梁樓蓋的結構形式! 

        21.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層,是否計入規范的框支層數的問題:  若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則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層,不計入規范允許的框支層數之內! 

        22.確定建筑的抗震等級時,如果地下室頂板不作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點,建筑物的高度該如何確定?是從室外地面算起還是從基礎算起?  確定建筑的抗震等級時,建筑物的高度是從室外地面算起! 

        23.場地采用樁基(包括攪拌樁)不能改變場地的類別! 

        24.地下室底板鋼筋及基礎梁鋼筋的搭接問題! 

        25.地下室外墻受彎及受剪計算時,土壓力引起的效應應為永久荷載效應,當考慮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時,土壓力的荷載分項系數取1.2;當考慮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時,其荷載分項系數取1.35.地下室外墻的土壓力應為靜止土壓力。對于地面活荷載,同樣應乘側壓力系數。許多設計在設計中計算不對! 

        26.地下室底板的強度計算時(水位較高,總豎向荷載往上)(樁基時不同),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取1.2,這是不對的,根據《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3.2.5條荷載分項系數應取為1.0.抗漂浮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應取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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